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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晴: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的原则与例外

明德公法  · 公众号  ·  · 2024-08-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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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晴,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准聘)。 〔文章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4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否以危害结果为必要,是确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键。危害结果指向具体行为对象,是现实的,既包括实际的损害,也包括可能的危险。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结果不法,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行为不法。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令行禁止。行为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常态。基于行政处罚的谦抑性,结果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例外。争议较大的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正当性存疑的新兴行为与危害结果叠加,构成结果不法。争议较大的正当行为叠加实际损害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不正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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