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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的专业设备招标项目中,投标最高价为309万元,最低价为213万元,采购人代表认为最低报价为213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的20%以上,建议做无效投标处理。那么,政府采购对投标报价合理性有何规定呢? 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87号令规定, “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但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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