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的体系关系,通过对这两种规则的分析,指出登记对抗规则是动产抵押权效力的一般规定,而优先顺位规则是在登记对抗规则基础上衍生出的独立规定,旨在解决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文章详细分析了两种规则在解决不同情况下动产抵押权之间优先顺位问题的适用性,并指出登记对抗规则虽然可以登记或善意为标准确定动产抵押权与其他竞存权利之间的冲突,但存在明显缺陷,而优先顺位规则则提供了客观标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同时援引两种规则来处理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位之争,这表明两项规则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文章还探讨了两种规则在规范体系中的定位,指出优先顺位规则不能脱离登记对抗规则而独立存在,并强调了对这两种规则体系关系的认识对于维护担保交易安全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的关系
登记对抗规则是动产抵押权效力的一般规定,而优先顺位规则是在其基础上衍生出的独立规定,旨在解决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关键观点2: 登记对抗规则的缺陷
登记对抗规则虽然可以登记或善意为标准确定动产抵押权与其他竞存权利之间的冲突,但存在明显缺陷,如不能明确解决多个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位问题。
关键观点3: 优先顺位规则的作用
优先顺位规则提供了客观标准,解决了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并通过登记事实为唯一标准,鼓励抵押权人积极办理登记,增强了抵押交易的可预测性。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实践做法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同时援引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来处理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位之争,这表明两项规则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
关键观点5: 两种规则在规范体系中的定位
优先顺位规则不能脱离登记对抗规则而独立存在,两者共同构成动产抵押规范体系的基础,对维护担保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预览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的体系关系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 登记对抗规则是针对意思主义权利设立模式可能产生的担保交易风险,向动产抵押权人提供的一种可自主选择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依其规范意义与功能,动产抵押权与以同一动产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登记对抗规则的重要规范内容。以优先顺位规则为据,断言登记对抗规则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担保物权人而主要是指抵押财产买受人与承租人的观点,严重限制了登记对抗规则的意义与功能。深入分析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在解决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权利冲突上的意义与功能可以发现,优先顺位规则是为化解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不得不设置的规则,其目的不是改变、偏离或超越登记对抗规则,而是在登记对抗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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