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引起业内关注。文章指出,该规定对券商投行影响有限,主要是规范了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尤其是会计所和律所的影响更大。规定要求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或审计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减少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等问题。不过,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影响实施效果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市场化原则明确收费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规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新规主要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尤其是会计所和律所的影响更大。规定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不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或审计结果作为收费条件,有利于减少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等问题。
关键观点2: 券商投行的收费情况
券商投行在IPO项目中的收费主要包括承销费和其他费用。承销费是收入大头,根据募资规模和费率决定。前期费用占比较小,因此新规对券商投行的影响有限。
关键观点3: 会计所和律所的收费模式变化
新规要求对会计所和律所的收费模式进行改革。然而,由于行业大环境不佳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会计所和律所的收费标准提高并不容易。长期来看,规范化的运营将有利于专业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的机构掌握更强的议价权。
关键观点4: 监管部门的态度和行动
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财务造假问题的强监管持续进行。近期多家会计所因涉及财务造假等问题受到处罚。证监会等六部门发布意见强调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的惩罚。
文章预览
《新规》要求,中介机构参与IPO的收费,不得以上市结果或审计结果为条件。业内人士表示,《新规》或对券商投行影响有限,对会计所、律所影响更大 文|《财经》记者 张欣培 王颖 编辑|陆玲 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9月15日。 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或审计工作结果作为条件。 “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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