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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舸源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一、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实质性保护的制度安排及其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技术方案公开后需经过实质审查,此时专利申请已经公开但申请人尚未获得授权,同时由于专利法等并不禁止社会公众在此期间实施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这就使得专利申请人也即未来的专利权人将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段“权利真空期”。对此,为适当弥补专利权人在该段期间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规定就是被称为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已授权专利给予回溯至公开日的实质性保护,以免在从申请公开日到授权公告日的这段特殊时段内,因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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