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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8-2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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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1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董某自202 2年11月21日到某餐饮店工作,从事试用厨师工作,日工资166元,由餐饮店进行日常考勤,实际工作至2023年2月19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后因双方发生争议,董某申请仲裁,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董某与某餐饮店之间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某餐饮店支付董某拖欠工资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847元。某餐饮店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内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成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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