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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地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 该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预留比例为100%,故采购文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性条件。 在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称中标 供应商A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 ,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资格性审查不应通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重新对其资格进行认定。 按照供应商质疑要求,原资格审查人员对照采购文件及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发现该供应商为新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写为0。 经核实,A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3日,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A公司成立日期距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显然不足一年,判定其为新成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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