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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甲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乙歌舞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3民初15289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15年,重庆甲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歌舞团)与案外人韩某、周某就舞剧《杜甫》的编创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甲歌舞团聘请韩某、周某担任该舞剧总导演,韩某、周某享有该舞剧的署名权,甲歌舞团享有舞剧《杜甫》除署名权外的全部知识产权。涉案作品《丽人行》系舞剧《杜甫》中的选段,为唐装古风女子群舞,舞蹈时长8分3秒,通过演员的舞姿体态和富有盛唐特色的人物神情、艺术韵律,反映唐朝丽人们踏春出行的场景。重庆乙歌舞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歌舞团)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相关视频,视频时长3分46秒,视频内容为汉唐风格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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