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涉及王某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某为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甲公司欠李某某货款,王某作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涉及连带责任问题。
关键观点2: 核心争议
王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涉及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公司法》规定,因王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判决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一人公司的股东需确保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559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份,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某为甲公司供新鲜蔬菜,甲公司先支付预付款1万元,蔬菜货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给李某某1万元,李某某陆续为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024年8月初,经双方共同结算,甲公司欠李某某货款46000元,扣除预付款后剩余36000元,甲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五日内支付,并盖章。到期后,李某某联系王某索要货款,王某拒接电话。李某某将甲公司、王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货款,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王某表示甲公司已经欠很多债务,账户也被冻结,无法付款,自己也没有偿还的义务,不承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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