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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案号:(2017)沪01民终7823号 基本 事实 2002年11月11日,陆上进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4月22日,陆上进为战略市场信息岗位经理。双方当事人签订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2年11月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守则》相关内容为:“ 4.11 旷工超过 1 天(含 1 天),公司将视为严重违纪”;“ 10.1.2 妥善保管公司分配给个人使用的或临时借用的 IT 设备,严禁将公司的 IT 设备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事务”; “ 10.2.1 严禁利用公司 Internet 网络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该条其余内容略)”;“ 10.5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员工,公司均按严重违纪处理”;“ 13.3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 13.3.1 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和规定;旷工 1 天以上(含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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