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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写了“自愿放弃”,还能告公司要经济补偿吗?(二审)|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08-17 21: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实务文章,主要围绕许二多与电力公司、东方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描述。许二多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后,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资。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不支持许二多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协议书内容

许二多与电力公司、东方公司签订协议书,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计算依据等达成一致,并约定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提出其他任何主张。

关键观点2: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许二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键观点3: 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环节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书时应当谨慎,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合法合规操作,防范法律风险。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许二多于1992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北京某电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许二多与竞业人力资源公司(下称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电力公司为用工单位。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许二多与东方人力资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电力公司为用工单位。 自1992年5月1日入职以来,许二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未发生过变化,仅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有变化。 2017年11月30日,东方公司、电力公司、许二多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载明: 协议书 “ 甲方为东方公司,乙方为电力公司,丙方为许二多。 自2002年1月起丙方通过甲方派遣在乙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各方知晓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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