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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二审改判!法院认定“PUMA”在第25类上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至“体育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1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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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彪马欧洲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结合彪马公司提交的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1488家门店具体信息、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过的2309家专卖店一览表及相关店铺照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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