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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是劳动关系吗?法院如何认定……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9-05 1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孔某与某法律服务所劳动争议案的裁判结果。案件主要围绕孔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展开。法院最终裁定孔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并详细阐述了理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孔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法律服务所执业,双方签订《孔某提成办法》并后续有《聘用合同》。孔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法律服务所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拖欠工资。

关键观点2: 裁判要旨

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所兼职执业,法律服务所未对法律工作者实际进行管理、指派和安排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3: 合同内容

《孔某提成办法》约定了代理费或顾问费的分成标准,有别于通常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报酬取得方式。《聘用合同》则明确了孔某的兼职身份,且约定了管理费的支付。

关键观点4: 法院裁定

法院认定孔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主要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缺少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以及实际工作管理关系的缺失。


文章预览

发布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孔某与某法律服务所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所兼职执业,法律服务所未对法律工作者实际进行管理、指派和安排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5年孔某将执业证书进行注册登记,其所在法律服务所为重庆市江北区某法律服务所。该所与孔某签订《孔某提成办法》,约定双方对各类案件、担任顾问的代理费或顾问费的分成方法,以及管理费支付方式。2017年10月某法律服务所决定辞退孔某。孔某于2018年1月收到该通知。 2018年2月, 某法律服务所与孔某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孔某为兼职基层法律工作者, 双方约定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孔某每年向重庆市江北区某法律服务所缴纳管理费5000元,孔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所里规章制度,按时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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