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2月7日,据劳动报消息:一员工因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被开除,此事闹上法院。那么,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事件回顾: 员工当众脱裤被开除 要求支付赔偿金 石中玉是上海某速运公司员工,月薪8500元。4月18日,监控显示他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引发围观哄笑。 5月4日,公司就此事进行调查,石中玉称,“裤子里面进虫子了,然后我就手伸进裤子里面挠了一下,并没有脱裤子”。他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 同事卿某证实石中玉脱裤情况,“有人开玩笑说‘只要钱给够了,谁都可以脱’。当时约是在8点左右,我听到大家在笑,然后就看到石中玉把裤子给脱了,他脱了裤子以后,我才跑上去指着石中玉”。 5月6日,公司将解除石中玉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工会,并载明处罚依据为《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一)款第(10)项。 5月9日,公司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