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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受让方未及时变更股权登记,并不影响其实际取得股权的事实,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审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12-28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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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受让方未及时变更股权登记,并不影响其实际取得股权的事实,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能投公司)因与中航光合(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光合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诉求:云南能投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停止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能投公司所有现登记于山路集团名下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4%股权的执行,并依法解除对前述股权的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云南能投公司对涉案股权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中航光合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因此,云南能投公司的再审请求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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