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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鸭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 人上海净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食代(上 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净厨公司使用“老北京烤鸭王”作为店招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鸭王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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