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其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判决,提起上诉。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针对奥特曼进行定向训练的生成及发布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5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已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侵权,故对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变更一审判决,认为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针对奥特曼进行定向训练的生成及发布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5万元。
关键观点2: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已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侵权,故对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3: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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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玲,浙江垦丁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4) 浙 0192 民初 158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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