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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发行审核动态2024年第1期(总第1期) 案例一:股权代持 某申请挂牌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申报挂牌,2017 年 12 月公司以 3 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时,王某代 A 公司、何某持有公司 1,000 万元出资额,代持双方已签署书面代持协议。其后,前述代持关系未发生变化。 2023 年 5 月,A 公司与王某、何某签署《股份代持解除暨股份转让协议》,A 公司以 10.83 元/股的价格受让何某委托王某代持的公司 600 万股股份,转让价格根据公司净资产及前一轮外部投资者入股估值情况协商确定;王某将其代 A 公司持有的 400 万股股份转让给 A 公司,还原股份代持,不涉及价款支付。 被代持方用于出资的资金均为其合法自有资金。股权代持解除前,公司经穿透计算的股东数量为128人,不存在代持导致公司股东经穿透还原计算超过 200人的情形。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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