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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星标” ,否则收不到推送,谢谢 来源:IVD资讯 8月12日,纳微科技发布涉讼公告。核心信息如下: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原告: 韩寒先生 被告一: 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 BIWANG JACK JIANG (江必旺,系纳微科技董事长) 纳微科技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判决结果: 1、被告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人民币); 2、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原告曾是纳微科技销售总监 2017年4月,韩寒受聘入职纳微科技,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和生物事业部总经理职务。纳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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