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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能够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需求的数据权利理论基础和制度规范势在必行。以国内外文献为基础的数据权利知识图谱呈现出数据治理技术与权利规范相融合的趋势,数据权利“关系理论”内核更能适应数据要素市场的激励性、合作性特征。关系型权利具有自创生性,权利的内容必然有一部分掌握在事实层面的关系主体之间,因此,有必要考量数据被实际控制者占有的事实状态,避免控制者总是获益的“丛林法则”,将权利中的一部分内容以分权配置的实体制度模式向市场进行开放,达成制度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锚定效应”。更需要以体系化的程序规范,为市场自发承认的权利内容预留空间,解决实体配置制度难以触及的“剩余控制权”问题,其中包括以权利主体的商谈、数据要素对象的指涉、数据权利的价值实现、数据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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