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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负担原则及例外】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负担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 【条文理解】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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