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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归还”的“案发”应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1-1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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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中的“案发”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准,而非以被害人报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发现的时间为准,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数额应从集资诈骗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樊某以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驻马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网上就该公司申请挂牌发行的定向融资产品展开宣传,并通过使用带有伪造其他企业印章的《承诺书》《联合开发合作协议》《担保函》等,虚构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并由其他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虚假事实,以认购产品年收益高回报率为诱饵吸收资金。自2021年4月至8月共计吸收11人认购转账资金共计381万元。2021年8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接到举报该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的报案后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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