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该规定详细列出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等。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可能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主体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键观点2: 规定名称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关键观点3: 目的
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关键观点4: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关键观点5: 主要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告知女职工相关事项;为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等
关键观点6: 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可能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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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4年9月19日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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