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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机械公司委托某快运公司运输一批机器设备,但当物流信息显示签收后,收件人却反映未收到其中的一件货物。机械公司为此联系快运公司,却发现快运公司擅自将这件机器设备转交给另一家物流公司运输。货物损失应该由快运公司还是物流公司赔偿?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应共同承担损失。 案情介绍 01 货物转运后丢失 2019年10月,一家 机械 公司委托快运公司通过铁路运输一批机器设备。快运公司接单后,发现其中一件机器设备重达108公斤,已超重,于是未经机械公司同意,便将该设备转交给一家有合作关系的物流公司,委托物流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采用公路运输的方式运送。 同年11月8日,物流显示货物投递成功。然而,收货方却反馈该机器设备并未送达。机械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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