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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闫某驾驶货车与李某甲驾驶的李某乙名下小型客车相撞,经认定,闫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闫某的货车在丙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丁财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李某乙诉至法院,请求闫某、丙财险公司、丁财险公司等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费用34789元。 诉讼期间,经李某乙申请,一审法院委托A鉴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小型客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值为22589元(已扣除配件残值200元),该车维修费用已超过事故前二手车价格。经丁财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B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小型客车事故前的市场价值及事故后残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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