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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挖掘道路行为,有效解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问题,统一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计价标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结合山西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月24日发布了《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 标准》中提到, 要 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 违反前款规定进行道路开挖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情形 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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