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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税务处理常见误区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9-14 10:4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合伙企业在税务方面的三个误区,包括分配股息免税、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用亏损抵减盈利。文章指出,合伙企业在涉及税务问题时需遵循相关规定,正确申报纳税,避免陷入误区产生税务风险。同时,强调财务人员需厘清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差异,正确适用税收政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免税的误区

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但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适用该优惠。

关键观点2: 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的误区

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无论是否分配利润,只要合伙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就应按规定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观点3: 用亏损抵减盈利的误区

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的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文章预览

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为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合伙企业自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在涉及纳税义务人、纳税时间和适用税率上,容易陷入政策理解误区,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误区一: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免税 2023年,A公司从投资的B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1690万元。A公司认为,该笔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690万元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税务机关联系A公司财务人员,告知其错误享受税收优惠,应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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