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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编者说: 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 可用比例原则的上述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 一、 如果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的,则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二, 如果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则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三、 如果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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