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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品牌文字宣传销售非该品牌生产的商品,以至欺骗、误导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通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了解法院如何认定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夏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荣事达夏康专卖店”销售移动空调等产品。在店铺中以“格力”为关键字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以下3款产品:“格力压缩机移动空调……¥819.00 已有5000+人评价”,“格力压缩机荣事达可移动空调……¥919.00 已有5000+人评价”,“格力压缩机荣事达移动空调……¥1499.00 已有2000+人评价”。该3款产品在“商品介绍”页面载明的品牌为“荣事达”。 格力公司在案涉网店取证时所购买的移动空调包装箱上标注的制造商为夏某公司,空调内部压缩机机身标签标注的品牌为“ ”。格力公司认为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且夏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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