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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材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 供交流学习 咨询、 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 刑事 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销售型诈骗 虚假广告 保健品 刑罚裁量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甲、吴某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潢川县租赁房屋,购买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先后招揽被告人刘乙、肖某君、郑某君等人,利用聊天工具,使用统一话术剧本,发布虚假广告,以冒充专家、PS虚假图片等方式,销售所谓“杞草黄精植物饮品、植物蛋白固体饮料”男性保健用品,骗取他人财物。刘甲、吴某勇从他人处大量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的个人信息共计11517条。 上述具体作案方式包括:(1)“约单”,由业务员专门针对前期购买过男性药品或者保健品的人员进行联系,谎称公司有专业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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