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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沈澄 刘佳宁 机构丨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 ”),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第88条[1]新增了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后前后手股东对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中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时间效力规定》 ”)规定了第88条具有溯及力,这对于存量公司已发生股权转让的前后手股东如何分配和承担未届认缴期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而言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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