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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本案系新《公司法》实施后首例新三板公司(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股权代持被认定无效案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已经形成共识。但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关于股份禁止代持的规定,实务中尚有不同认识。本生效判决通过深入剖析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系列监管规定以及相关规则所体现保护的公共法益,认定涉案股权代持行为对资本市场公开、公平的基础交易秩序造成冲击和危害,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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