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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企吃企”,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时间跨度大,发生次数频繁,手段较为隐蔽,需准确定性,严肃查处。 有这样一起案例。2002年12月,甲经S市A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推选担任A公司副总裁。2015年5月,甲经A公司党委推荐担任B公司董事长。B公司系国有参股公司,A公司占股40%,甲个人占股15%。2018年5月甲退休(甲退休后仍继续担任B公司董事长,A公司指派新的代表在B公司履行监管国有资产职责)。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间,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B公司与C私营企业签订虚假广告服务合同,并让C公司总经理乙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后甲利用虚开的发票,以支付广告费的形式先后数十次从B公司套取钱款共计200万元,其中发生在退休前的共计40万元。上述钱款在扣除10%的税费后,由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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