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否处分或收取次债权的问题。《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限制了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的一些行为,但关于债务人转让或收取次债权的行为并未明确规定。文章讨论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指出肯定说的缺陷,强调代位权作为责任财产保全手段的基本原理。建议避免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作扩大解释,债务人的处分权应在否定说的框架下借助诉讼保全制度实现。同时,文章提醒关注次生纠纷的滋生,并强调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并不当然产生冻结次债权的法律效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代位权诉讼和债务人处分次债权的问题
文章探讨了《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次债权的规定及争议,介绍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关键观点2: 肯定说的产生背景及其转向
肯定说源自日本代位权理论,但在日本已被抛弃。文章介绍了肯定说的影响及其在合同法时代和民法典时代的影响和缺陷。
关键观点3: 否定说的理由
否定说认为债务人的权利不因代位权的行使而转让于债权人,债务人仍保有其权利的处分权。该观点强调代位权作为责任财产保全制度的原理,以及防止次生纠纷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4: 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的探讨
文章指出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妥当解释是必要的,并强调避免扩大解释,同时借助诉讼保全制度实现债务人的处分权。
关键观点5: 次生纠纷的关注和防范
文章提醒关注次生纠纷的滋生,并强调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并不当然产生冻结次债权的法律效力,防范风险应借助诉讼法的保全制度。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荣学磊,上海二中院研究室(审管办)副主任 文章思维导图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否处分或收取次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旨在解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处分行为(此处系指广义的处分行为,既包括让与、免除,还包括自行收取、接受给付,以及变更、延长债务履行条件、期限等行为)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仅指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次债权或延长次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不妨碍债权人继续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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