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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认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1-0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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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案涉房屋为苏某婚前个人财产。其配偶黄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安排下,由样貌酷似苏某的周某陪同黄某,并持有苏某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和《抵押合同》。后经鉴定,文件上的签字非苏某所签。苏某起诉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分 歧 本案中,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周某、某中介公司恶意串通,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参照表见代理制度,因某银行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过错,其有理由相信签约人为苏某本人,故《抵押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国法律确立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分离的模式。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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