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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侵权比对对象?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30 07:3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侵权比对对象,并介绍了权利人如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文章通过梳理公开案例,阐述了在无法获取产品实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材料进行侵权比对,但这些材料应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侵权比对对象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比对来判断是否侵权。但并非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比对对象,也可以通过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进行比对。

关键观点2: 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作为侵权比对对象

相关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如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作为侵权比对对象。但应确保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关键观点3: 举证责任与后果

如果权利人使用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作为侵权比对对象,应确保这些材料能全面反映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不能,权利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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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通过梳理公开案例探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侵权比对对象,如不是必须,权利人如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 冯俊杰 张羽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并以实物为侵权比对对象,判断其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然而,对于获取难度较大甚至无法获取并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如仅供出口的产品、仅向特定客户群体销售的产品,再如大型设备、建造物等不适于提交或者无法提交的产品,该等情况下原告如何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举证是权利人特别关切的问题。 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公开案例探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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