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涉及对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的质押。出质人包括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和公共服务组织,质权人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共数据资产质押具有制度优势,其开展减少了权源争议,并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相对安全。然而,目前实践案例未完全达到设立权利质权的标准,存在诸多风险。未来需明确交易规则和相关配套机制,解决担保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并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价值评估体系、风险防控措施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的定义与特点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涉及对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的质押,出质人包括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和公共服务组织,质权人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关键观点2: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的制度优势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具有制度优势,减少了权源争议,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相对安全。
关键观点3: 实践案例与风险
目前实践案例未完全达到设立权利质权的标准,存在诸多风险,如信用保证而非真正的质押。
关键观点4: 未来发展方向
需明确交易规则和相关配套机制,解决担保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并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价值评估体系、风险防控措施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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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的理论澄清与规范构造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龚思涵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法学杂志》2024年第5期 摘要 :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融资的新方式,其本质是权利质押,质权客体是对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出质人包括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质权人则应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质人以担保自身债务为限设立质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仅能发挥设权效力、警示功能的作用。目前,登记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未来可由国家数据局或其授权的专门职能组织经形式审查后办理登记。公共数据资产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数据资产价值利用领域,出质人以公共数据资产质押后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或数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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