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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马强 | 证券服务机构部分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与效果展开

中国金融服务法治微网  · 公众号  ·  · 2024-11-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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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荐 文章来源: 《南大法学》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马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 要: 在证券虚假陈述中,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历来存在争议。按照看门人理论,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直接决定证券上市发行,故应承担完全连带责任。但在当前资本市场实践中,证券服务机构的地位更接近“担保人”,应以此作为其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按照担保人理论,证券服务机构仅在其专业领域内担保信息的真实可靠,这为限制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虽能起到限制责任的效果,但不利于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部分连带责任不违背民法基本原理与《证券法》第163条,并且能在限制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同时,实现对投资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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