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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立群,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9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在实践中存在裁判观点分歧,主要有既判力、争点效、预决效力、拘束力四种观点。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概括性的履行判决、答复判决等属于典型的“无色判决”,判决主文通常仅宣示裁判的结果而未完整包含审理和裁判的具体内容,因而必须通过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才能明确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的构建应摒弃“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确认模式,以防止程序空转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在分解判决理由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区别化塑造。 行政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产生预决效力和既判力的遮断效。对于法律适用理由,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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