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吕某受贿案的关键信息,包括案情简介、裁判理由、关联索引等。吕某在担任网络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被指控犯受贿罪。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吕某在事业单位中的行为具有公务性质,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简介
吕某在上海市虹口区新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网络管理员,后转为正式职工。在担任网络管理员期间,利用采购计算机及相关配件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货单位给予的贿赂;在负责管理医药信息的过程中,多次擅自提供医生药品用量信息并收受医药销售代表给予的贿赂。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受贿犯罪事实。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吕某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吕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关键观点3: 关联索引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及一系列相关案例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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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404-018 吕某受贿案 ——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临时工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被告人吕某进入上海市虹口区新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网络管理员(系临时工),2008年8月转为正式职工。2009年12月,新港卫生服务中心并入嘉兴卫生服务中心,吕某继续担任合并后的嘉兴卫生服务中心的网络管理员。上述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性质均系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局差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2006年至2010年,吕某利用担任上述两家单位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为本单位采购计算机及相关配件的业务中,多次收受供货单位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币种下同);在负责管理本单位医药信息的过程中,多次擅自对外提供医生药品用量等信息并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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