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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试从实务角度诠释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实务适用认定标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少兰 刘璐瑶 百一知识产权 依据商标法,商标侵权案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如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源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立法本意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保护善意销售者。 合法来源抗辩旨在于保护“善意”销售者合法权益,而主观上“善意”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一)主观上销售商不明知且不应知所售为侵权商品; (二)客观上商品由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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