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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研究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特点以及法院应然适用情形等,分析鞭辟入里,值得精读。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193)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推文,原文标题为《胡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研究》。 内容提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通过停止侵害判决实现。停止侵害判决应适用于未来行为。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停止侵害判决应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司法的特点。法院应当同时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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