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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依据,等同原则的存在使得侵权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可能会比发明或实用新型更加主观。最近看了一个85号指导案例: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很是受用。 以下是裁判要点: 第一点,未包含全部设计特征,一般推定不近视。好像类似权利要求未包含全部技术特征,一般不侵权。 第二点,由专利权人对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设计特征是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后确定的。 深度君点评: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结合大量现有设计才能准确判断。通过大量现有设计也就是确定能够获得授权的关键设计特征的过程,而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全部设计特征时,一般不近似。 判例来源: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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