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探讨了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未完成物权登记的不动产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并结合三类典型案例:以房抵债型、借名购房型和先售后押型,探讨了裁判规则及法理依据。同时,文章还提到了关于新公司法第88条的一些相关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主题
探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未完成物权登记的不动产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以及三类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及法理依据。
关键观点2: 三类典型案例
包括以房抵债型、借名购房型和先售后押型,分别介绍了每种类型的背景和评析,以及相应的裁判规则。
关键观点3: 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要件
满足“合法权利基础+实际占有+无过错未登记”三个要件,且权利性质优先于执行债权。
关键观点4: 其他相关信息
提到了关于新公司法第88条的一些相关信息和一些免责声明。
文章预览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24421734@qq.com;法律咨询: 18710828321。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未完成物权登记的不动产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日益增多,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权益与案外人实体权利,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三类典型案例,探讨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法理依据。 类型一:以房抵债型 甲欠乙款,遂与乙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甲房屋抵给乙。乙占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另因甲欠丙款,丙申请执行甲,要求拍卖房屋,乙请求排除执行。 规则一: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占有的,可优先于普通债权排除执行。 【评析】 此类型属于案外人(被抵债人)乙以对被执行人(抵债人)甲将其房产“以房抵债”情形下,排除申请人丙的执行裁判规则认定标准。 乙与甲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存在经生效裁判确认存在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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