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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情节严重”情形认定的复函

VOCs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7-1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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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微信公众号机制调整,请点击顶部“VOCs前沿” → 右上方“…” → 设为 ★ 星标,否则很可能无法看到我们的推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情节严重”情形认定 的复函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转呈台儿庄分局关于“情节严重”有关问题的请示》(枣环字〔2024〕3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应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二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 特此函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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