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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之反思 ——兼议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路 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 周 赟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厦大法律评论》主编) 摘要 : 由于事实生成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结论的可错性,我们不可能设定出逻辑圆洽的错案实体标准,因此,“错案”无法作为一个法学或法律专业术语而成立。这也就意味着当下对错案的认知存在方向性偏差,而相应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建设浪费,更是一种逻辑上无法成立因而应当予以摒弃的司法改革举措。当然,主张废止“错案”概念以及当前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并不意味着对它曾具有的积极价值之全面否定,更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放任法官任意或恣意裁判,而仅仅意味着需要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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