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探望权的含义,特殊儿童(如自闭儿童)在父母离婚后探望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纠纷解决方法,以及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如探望监督人来保障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文章还提到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给出的法治建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探望权的含义及其对于特殊儿童的重要性
探望权是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对于特殊儿童,探望权的行使更需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结合父母的主观诉求及客观条件来确定最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探望方式。
关键观点2: 特殊儿童在父母离婚后探望引发的纠纷及解决途径
特殊儿童在父母离婚后,尤其是在异地生活的情况下,其特殊的身心状况可能使探望过程产生纠纷。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如探望监督人,结合亲职教育、纠纷化解工作,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
关键观点3: 探望监督人在特殊儿童探望中的职责
探望监督人在特殊儿童的探望过程中承担了多方面的职责,包括探望前的评估和指导、观察和监督探望过程、探望后的反馈与建议,以确保探望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关键观点4: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法治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面临诸多困难,如时间跨度长、人身属性强、不可强制执行等特点。为此,文章提出了法治建议,包括加强对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宣传、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探望权的履行等。
文章预览
探望权被认为是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看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同时,探望权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然而,相较于正常儿童,特殊儿童(诸如自闭儿童)在离婚父母交接探望时,往往更容易因儿童特殊情况而引发纠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我们始终秉持的首要原则,该原则不因子女特殊性而有所例外,反而在面对特殊儿童探望时,更应以孩子为中心,再结合父母的主观诉求及客观条件,确定最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探望方式。引入诸如探望监督人在内的社会力量不失为更有温度和力量的解决途径。 以案释法 林某与吴某甲原系夫妻,2017年两人离婚后,婚生女吴某乙随父亲吴某甲在上海共同生活,林某回原籍广州生活。吴某乙(2012年出生)于3岁时被诊断为非典型性自闭症。2020年3月,林某以吴某甲拒不向其通报女儿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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