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关于一系列采购合同的销售和货权转让的纠纷案件。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丁公司辩称这是融资性贸易而非真实货物交易。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审理,认为系列合同不构成封闭的交易回路或准封闭的交易环路,且丁公司未能证明丙公司以融资为目的签订合同,因此不支持丁公司的抗辩,支持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还介绍了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多公司之间签订采购合同,涉及玉米的买卖和货权转让。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丁公司辩称这是融资性贸易而非真实货物交易,丙公司则要求支付货款。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审理,认为系列合同不构成封闭的交易回路或准封闭的交易环路,且丁公司未能证明丙公司以融资为目的签订合同。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多次交易关系,符合惯常的交易规律。
关键观点5: 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
构成封闭的交易回路或准封闭的交易环路,且各方均认可或以确切证据证明各方以融资为目的签订系列买卖合同。
文章预览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玉米1130吨(±5%),货物单价2590元/吨,合同总价为2926700元。 2020年8月1日,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及《购货订单》,约定丙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玉米1130吨,含税单价2595元/吨,含税金额2932350元。交货地点为辽宁省某仓库。双方在《供货合同》和《购货订单》上盖章确认。 2020年9月1日,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于大宗交易)及《购货订单》,约定丁公司向丙公司采购玉米1130吨,含税单价2630元/吨,含税金额2971900元。交货地点为辽宁省某仓库。双方在《供货合同》和《购货订单》上盖章确认。 2021年9月1日,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戊公司向丁公司采购玉米,数量1130吨,货物单价2635元/吨,本合同含税总价2977550元。双方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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