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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行政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及其司法保护

明德公法  · 公众号  ·  · 2024-07-09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私人在公法中的程序权利,特别是在涉及行政第三人权益的分配行政中,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及其与实体权利的关系。文章首先指出,程序权利在公权论下通常仅具有相对性,其法律效果依赖于实体权利和实体决定。随后,文章详细分析了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包括其学理证立、判例演进以及司法保护的审查步骤。文章认为,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原则上应与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一样,具有相对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例外地获得绝对程序权利。此外,文章还讨论了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与实体决定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如何平衡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以实现私益冲突的调和与风险分配。最后,文章总结了程序权利司法保护的核心问题,并强调了需要学理研究和司法实践共同为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更清晰的说理和更精细的审查规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程序权利在公权论下的相对性

程序权利通常仅具有相对性,其法律效果依赖于实体权利和实体决定。

关键观点2: 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学理证立

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学理证立涉及探讨程序规范是否包含对私人利益冲突的评价、限制与权衡。

关键观点3: 判例演进

德国法对第三人程序权利的承认和司法保护经历了从普遍限制到“全有或全无”的认定模式,再到原则上确认第三人程序权利的相对性的三个发展阶段。

关键观点4: 司法保护的审查步骤

审查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时,需考虑程序规范是否具有第三人保护性,以及程序瑕疵与实体决定之间的关联性。

关键观点5: 程序瑕疵与实体决定的关联性

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通常不能摆脱实体权利和实体决定进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绝对程序权利时,可例外处理。

关键观点6: 三边法律关系下的程序权利保护

在三边或多边法律关系下,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需考虑如何平衡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以实现私益冲突的调和与风险分配。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赵宏,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文章来源〕 《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 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私人的程序权利是其拥有的公法权利的重要构成。在双边法律关系下,有关程序权利的讨论,常在程序瑕疵的实体法效果和司法审查的双重视角下展开。在三边法律关系下,程序法关系与实体法关系共同呈现于行政处理私人利益的多边冲突框架下,对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不仅需要考虑程序权利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还应避免对一方程序法地位的强化不当缩减甚至牺牲利益相对方的实体法地位,避免程序瑕疵的风险分配成为利益冲突权衡框架下决定风险分配的唯一要素。在公权论下,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与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一样,原则上仅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不依赖于实体决定的程序权利只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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