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型职业的劳动关系认定,以及主营业务转包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强调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
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根据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认定。
关键观点2: 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强调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对于存在用工事实并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仍应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关键观点3: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劳动争议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也带来了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如果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不强,且从业人员对利益分配有议价权,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4: 代驾司机的劳动关系认定
代驾司机是新型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性案例明确,平台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章预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 外卖骑手 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指导性案例中明确: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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